六、制定新律。
要实现天下大治,离不了完备的法律制度。鉴于北周律令的条文烦琐而不得要领,隋文帝下令让高颎、郑译以及上柱国杨素、率更令裴政等人重新加以修订。
裴政是一个难得的法律专家,熟悉前代典故,通晓执政之道。他汇集魏晋旧律,兼容并包,取长补短,从而编订出符合当下国情的新律。当时参与修订的有十余人,凡有疑难的地方,最终都要请教裴政,由他作最后的裁定。裴政的作用类似于现在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起草委员会主任。
新法废除了枭刑(斩首后挂于木杆上示众)、车裂等残酷的刑罚。除了谋叛外,一般不收捕家族连坐治罪。新律规定的死刑分绞刑和斩刑两种;流刑有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共三等,徒刑有自一年至三年共五等,仗刑有自六十下至一百下共五等,笞刑有自十下至五十下共五等。又制定了八议、申请减罪、官品减罪、纳铜赎罪、官职抵罪的条款,以优待士大夫。
新律也革除了残酷刑讯逼供。规定拷打不能超过二百下;就连刑具、枷杖的大小,也都做了详细地规定。新律表示的意思很明显:用刑是必须的,但不能太残酷。同时,还规定平民百姓如果有枉屈而县里不受理的,允许依次向郡、州提出申诉;如果郡、州仍不受理的,也可以直接向朝廷提出申诉。
后来隋文帝审阅刑部奏章,发现每年断狱结案仍有数万起,于是认为现行法令还是订得过于严密,所以才会有这么多人犯法获罪。因此,又敕令纳言苏威、礼部尚书牛弘等人重新修订新律令,删除了旧律令中的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罪一千余条,只确定保留各种治罪条款五百条,总共十二卷。从此以后,隋朝法律简明切要,疏而不漏。同时,隋朝仍旧设置律学博士及其生徒弟子,专门培养法律方面的人才。
新法制定工作完成后,就于当年十月十二日,正式颁布执行。
法律制定好了,如何做到严格执法,却是一件比制定法律更难的事情。
隋文帝曾经恼怒一位郎官,就下令在殿前笞打他。谏议大夫刘行本上奏说:“此人平时为官清廉,现在所犯过错又小,希望能够宽免他。”
文帝置之不理。
刘行本于是站在文帝面前说:“陛下不以我不肖,把我安置在您的身边任职,我说的如果对,陛下怎能不听从;我说的如果不对,陛下可将我送到大理寺治罪。”
说着就把朝会用的笏板扔在地上,想要退朝以示抗议。
隋文帝一想,对啊,人家是按制度办事,自己如此恣意行事无异于践踏律法。于是就郑重向刘行本道歉,并赦免了犯错的郎官。
法律的监督执行,就需要有这些认法不认人的官员。当然在封建社会,我们不能指望他们还能制定出一套健全而完备的监督机制。
我之所以把这部分也写得如此详细,也是为了体现对法律问题的重视。在我们这个国度,法制建设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我们出现过许多的法律专家,也出现过李斯、韩非这样高扬依法治国大旗的政治家。但我们几千年来没有解决好的问题,不是在制度层面的建立与健全上,而是在法律实施阶段的贯彻落实上。从古至今,我们一直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阶层。尽管有“王子犯法与民同罪”的法治主张,但同罪并不意味着同罚,我们看到更多的是“刑不上大夫”的司法事实。时至今日,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但依然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问题。比如司法的独立性没有得到很好地尊重,一些大案、要案,必需要领导人亲自批示才能查办,这是很不正常的。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还依然受到来自权力的破坏和干扰。而这些都表明,中国的法治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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