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变更。而且李宁还想在法律当中额外规定,原著作权人以及最早发现作品价值的出版商,可以要求在后续买卖当中,得到利润分红。以避免21世纪出现的某些奇葩,比如1300万的交易额度,原作者却只有十几万的收入——这其中所谓的中间人,是不是监守自盗,实难查清。
不过这部法律也并非完全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如果一部作品的销售额度和普及程度过高,国家有权一次性支付某笔费用,让它成为公共文化产品——这样的产品是免费服务于大众的,原作者已经无法从中再获取收益,而且任何人都可以免费引用,因为它就像是常识一样,融入进了每一个人的生活里,所以这种引用不应当在收取费用,同时也没有侵权一说——这在21世纪的有些国家都已经是不鲜见的规定。
然而当这些事情在朝廷当中进行讨论的时候,情况却完全与李宁的想象背道而驰。
专利法的通过毫无悬念,因为他明确强调了岗位发明的存在意义,因此保证了朝廷的基本利益,所以没有受到士大夫们的阻挠,当然这也和他们并非从业人员而心不在焉有一定关系。
但谈论到文化产品的时候,这些个间接甚至是直接的文化从业人员,就立刻像炸了毛的猫一样激烈地讨论起来。
以至于方天士林之中也迅速的得到了消息,并展开了更大规模、更加激烈的争论辩论,甚至大打出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