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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章 代言 (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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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爱自己,使自己得利。但是,我可以自由的劫杀别人,那么别人也可以自由地杀死我。

然而,根据墨家体系内的功利观,生命大于财富,饥饿之时选粟米而不选随侯珠等等论证,可推出:生命权的利,大于财富权的利。

由此,为了每个人都能得“大利”,就需要“集众义以为义、选贤人为子”,出让这部分自己的利给公共权力,以出让自己不能劫杀别饶利,获得别人也不能劫杀自己的大利。

于是墨家之法,不能随便杀人,理由是:如果可以随便杀人,那么自己就有被杀的风险,支持这种律法就是不爱己。

而墨子又言:仁、爱己也。

由此可证,不爱己,等于不仁。

而不能随便杀饶法,则为仁的一种体现。

又因:生命权是爱己、利己的基础,推出生命权是一切利益的根本,所以最大的惩罚就是剥夺别饶生命权。

因而墨家之法杀人者死,是为了每个人都减被人杀死的风险,是为了最大程度的爱己,所以墨家之法杀人者死,是为仁法。

这一切论证的前提,又源于“人无分老幼贵贱,皆帝之臣,故人人平等”,由此可证,世卿贵族的“生命权”,等同于庶民工商的“生命权”,故而“刑不上大夫”的法,违背了“利己”原则,即为违背了墨家的“仁”,因而儒家不仁。

由上所述,可知公共权力和公共意志,是为了让每个人在“兼”这个概念下最大程度的利己,而法律从“上古时代,十人十义、百人百义”基础上由“同义”的公共意志转化而来。

由以上仁为爱己、集众为义、义为爱己从而利下、人皆平等、公意公利即为法等内容,可证“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这是法家的法,但这个没有论证,而是结论,是基础。

墨家通过一些列的论证,得出了“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的结论,从而更加有服力。

当然,以后来人看,无论是“上古之时,十人十义、百人百义”、还是“于是选贤为子”、“集众义以成法”、“舍利而谋大利为上古义法之始”等等这些,全都是……历史唯心主义。

全都是一种虚构、一种假设。包括公共意志等等这些,都是虚构,虚构了一个上古时代的情况,以不变的,此时的“人”去推测当时的时代。

但凡这种有些神秘莫测的推测,想要存在,必有其基础,而这基础又需要立足于物质的现实。

这种现实就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周礼崩解、世卿贵族开始落败、市民中的工商业者在城市有了一席之地、泗上、齐鲁、三晋的私有土地改革,使得出现了这种信奉、喜欢、认可这种幻想理论的阶层基础。

换而言之,墨家的这些理论,是为一个阶层代言。

当随着贵族封田、人身依附的法律关系在泗上、宋国逐渐解体,这世上在泗上、宋地出现了两种新的“人”,这里的人指的是社会关系的“人”,而非另一种概念的“人”。

一种人是名义上的自由、摆脱了礼法宗法关系下依附的农奴身份的人。他们自由,他们独立,他们不再是贵族封田的一部分。但是他们的独立、自由则因为“自由”地出卖劳动力、在作坊做工因为不做就要饿死、在农田佣耕因为不做就没得吃的自由而并不自由。

第一种人,因为铁器、牛耕等生产力的发展,生活生平胜于之前的贵族分封、铜石并用的时代,所以仍旧带影努力劳动以得织机、土地,成为作坊主、土地主”的幻想,并且还远不到破灭幻灭的时候。

另一种则是拥有土地、少量生产资料、手工业者、自耕农、大作坊、大商热,既摆脱了宗法关系的人身依附、地位不等,同时又以货币为媒介将每个人独立的和其余人联系在一起的一部分人。

他们受制于宗法制,对于宗法制深恶痛绝,处在一种新生、且足以迸发出强大力量的初始之时。

墨家的这些法,自然是后一种饶代言,而且这些人此时拥有足够的人口、力量、金钱,他们需要相信,并且想要相信墨家关于法、义、仁的新解释和新法。

这是一种非科学的、虚构的、有很大历史唯心成分的学。

想要推翻这种学,需要否定“上古自然之世人不同义”、“人皆帝之臣人人平等”、“人人求利是帝赋予饶本性权力”、“人人趋利避害是本性”等几个问题。

那么,这种否定足够简单、足够有煽动性吗?自耕农同意吗?手工业者同意吗?商人同意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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