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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章 墨道分歧 (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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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的,孟胜轻按了一下他之后,徐弱也只能将满腔怒火压下去。

孟胜不但能够劝告徐弱安静,自己也真的有一种旁观者的心态,面带微笑,时不时给还在继续讲述道理的那些郑国口音的讼师拍手以示尊重和同意。

这邓析子之学的的士,并不是秘密墨者,这一次孟胜前来主持费国的大局,费国的一些秘密墨者的名单他已经知晓,这个人肯定不是。

不过这个人说的道理,倒还真的和泗上那边正在制法的道理相似。

早在经年之前,墨家内部其实就已经开始讨论这些问题,也分出了“道法自然、规矩天志的自然法”;和“惟害无罪、众义为法”的人定成文法。

关于武王伐纣这件事,有不同的解释。

墨家“非命”,但是认为有命的人,认为武王伐纣这件事是“天命”。

武王伐纣是否合理?墨家自然也认为合理,但却不能用玄之又玄的“天命”来解释。

于是用天志、道法自然的自然法来解释,而自然法本身就是一种“造反有理”的法。

不管是因为铁器牛耕火『药』的出现不合于“乐土”的阶段、还是因为现行的制度之下让贵族都是蠹虫而导致他们的封地利益不合理,这些都是一种“自然法”推出的不合理。

可是现行的礼法,却认定此时的分封建制、贵贱有别的天下制度才是法,所以墨家由自然法推出了现在的礼法不合于天志、不合于道、不合于自然。

按照墨家这些年发展的理论,墨子说我有天志如匠人之有规矩,墨家的法走的是自然法的路子,确信通过理『性』可以发现最完美的“法”,从而使得所有人得利。

可墨家现在已经在泗上执政,而且本身又有严密的组织机构,这就又导致了一个新的问题。

譬如泗上之法,杀人者死,这是定下来的成文法。

可按照自然法而言,杀一人以利天下,当杀。

现在有个坏人,一个非是泗上暴力机关的人将其杀了,那么杀人者到底该不该死?

按照道家“道法自然”和墨家“上古之时百人百义”的说法,双方的出发点其实极为类似,只不过解决现实问题的方式道家是往回退到小国寡民的自然状态、墨家是继续往前走步入下一层“乐土之世”。

但在出发点类似的基础上,关于国、法等问题,道家和墨家的分歧就已经相当严重。

墨家承认道法自然,并且融合了规矩天志,那么就要承认在道法自然的上古之时,每个人都有理『性』可以以“自然”为法,每个人都有执法权。

这个人违背了“道法自然”,那么就去处置,那时候在“道法自然”的上古之世或许真的是美好的。

以墨家经过适篡改之后的同义篇来看,之所以认为舍弃了这种美好的上古之世,是因为人人逐利这是本『性』,而这种本『性』导致人们会违背“兼”这个概念上的人之利,以至于墨子所言的“内者父子兄弟作怨恶离散,不能相和合;天下之百姓,皆以水火毒『药』相亏害。至有余力,不能以相劳;腐蠹余财,不以相分;隐匿良道,不以相教。天下之『乱』。若禽兽然。”

那么,鉴于这种情况的出现,于是人们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力,以达成了一个超然于众人之上的“公共权力”,这个放弃的权力中,包含了自然之道的执法权。

个别的人没有执法权,因为在“选贤人为天子”的时候,等同于让出了执法权,将执法权成为一种公共权力,使得可以维护天下人的利。

从这一刻开始,墨家和道家的分歧就已经出现。

墨家认为,国家、私有制、的产生是一种必然。

道家认为,国家、私有制的产生是偶然。

墨家认为,国家和法,本身没有错,错的是国是谁的国、法是怎么定出来的。是否有以天志、自然为指导,从而让法更加趋近于自然之道。

道家认为,国家和法,本身就是错的。所以“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这天下要相信每个人都知晓自然之道,使得每个人都有执法权,小国寡民,从而天下大治。

墨家认为,法的制定,要以自然之道为基础,以天志为规矩,然后逐条验证。法应该是有利于天下万民,同时又能保护每个人的“权”、“利”等,因为天生万民,而万民的存在本身就是天志之一,所以每个人的生命权、财产权这些,都属于自然之道。

道家认为,只要退回到小国寡民,重回人类的“自然状态”,那么天下也就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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