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尸之罪,罪行昭着,依法判处斩首。至于当日参与殴打李进贤的家丁,各杖责三十大板,以示警戒,希望他们能痛改前非,永不再犯。
在对李进贵量刑时,宋县令陷入了深深的思索。李进贵虽然以暴制暴,手段极端,但其复仇之举实乃情非得已,若非王元起之恶行,他本应是个善良之人。如今李家一门仅剩李进贵一根独苗,若将其处决,不仅断绝李家血脉,更可能激起民愤,使恶人愈加嚣张,善恶无报。如此一来,后果将难以收拾。
宋县令最终做出如下判决:李进贵自幼由兄长李进贤抚育成人,兄长之于他,犹如父亲一般。李进贤遭人残杀,李进贵以孝悌之心奋起复仇,虽手段残忍,却情有可原。我朝以孝治天下,王元起夫妇恶贯满盈,当受极刑,而李进贵之孝义可嘉,不应判处死刑。故改判李进贵有期徒刑十三年,流放三千里。
在撰写判决书时,宋县令有意淡化李进贵行凶的细节,着重强调其对兄长的孝顺之情与为兄报仇的义气。这份卷宗呈递至上级,上级官员亦认同李进贵乃一介草民,身处绝境之下,虽行径激烈,然其孝悌之义实属难得,故将原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减至十年,流放三千里则维持不变。如此一来,李进贵虽身陷囹圄,却得以保全性命,待刑期届满,或许尚有一线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