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只要大致了解一下,就按下面写的,按照现代的模式差不多代入一下就行了。)
(注3:成分,其实是分为家庭成分和个人成分两种的。
家庭成分,是户主的“监护人”,也就是谁把户主养大了,这个谁靠什么把户主养大的,那么,家庭成分,就是什么。
比如,军人子女、工人子女、烈士子女等等等等,这些的形容词,就是说家庭成分的。
这个家庭成分,是没法改变的。
而个人成分,是可以改变的。
就像前面说的,满一年、满三年就可以转换,其实,是指嫁人和过继。
这也就是为什么当时好多成分不好的,要嫁给工人、贫农。为了,就是转换成分。
而工人这个成分,也可以说是雇农、雇工,都行,都是一个意思。
这里,大概了解一下就行,说多了,一是怕过河,二也是太繁琐了。
如果感兴趣的话,请自行查阅50年的8月4日、8月20日、以及51年1月1日发布的一些条文。)
(注4,当时,对于私房的管理,我查到的文件,最早是在51年的10月20日《北京市5485号布告》,以及55年《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以及。。改造的意见》,这两条里,才有明确的规定了个人可拥有房产的数量。
文中,当时是50年1月份,遂,没写,只按《成分》中的条款来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