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情节严重”的认定需要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自身的危险系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具体情节,如暴力行为的程度、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然而,仅凭行为人的暴力程度来确定情节是否严重是不够的。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中,以及与之相关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9条第4项8;《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 条、第8条9,笔者认为都没有得到一个明确清晰的区分方法。因此,“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依然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三)寻衅滋事罪的“客观归罪化”现象区嘉明在《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成因与治理》中,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客观归罪10、公共场所认定不严谨以及超出该罪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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