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2.使用清晰、明确的描述用语 笔者建议对“随意”和“任意”等描述用语做出这样的规定: 将无事生非当成原则,例如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殴打行为时毫无道理; 将借故生非看作是例外,比如小题大做或者找茬; 同时建议将 《解释》中的“除外责任条款”加到寻衅滋事罪的法条中。 3.增设转化犯条款笔者认为应当参考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犯罪过程中也有可能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且该罪的法定刑也不能涵盖死亡或者重伤,笔者建议增加一条特别条款,为司法适用提供明确依据,结束和避免纷争[14]。值得注意的是,该转化犯条款应该加一个前提——行为人主观为故意,不然也不能转化。(4)应对“网络虚假信息寻衅滋事”行为的办法1.限制解释空间 《解释》颁布后,很多未构成犯罪的网络造谣行为被归为寻衅滋事罪,笔者建议要对司法解释加以限制。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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