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员担任,并且应当保持其工作的相对稳定性。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并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的干部、教师或者离退休人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等担任。
围认定的情况[9]。“客观归罪化”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表现。例如2010年发生的“方玄昌、方舟子遇袭案”。然而出乎多数人意料的是,法院认定肖传国等人判处寻衅滋事罪。多数人认为被告被认定为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但是法院的判决却是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不免因其部分学者的关注及群众的讨论。不止于此,被告的辩护律师还有另一种考量:被告等人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法医鉴定的结果显示被告人也仅是造成原告轻微伤,其行为根木不构成刑事犯罪。笔者认为,这一案反应出的正是当审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