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盼头了。
在应天府的街头,一位老者对旁人说道:“这都察院设立得好啊,那些当官的,往后可得好好做事了,不然,随时都可能被查出来,咱老百姓也能少受些欺负咯。”
一个年轻后生也附和道:“是啊,咱就盼着这都察院能一直这么厉害,把那些坏官都给揪出来,让咱大明越来越好呀。”
而徐清在这一次次的监察过程中,也越发坚定了自己的信念,虽然得罪了不少人,可他心中毫无畏惧,想着只要能让这大明的吏治清明,自己就算付出再多也是值得的。
在这同一时期,世界其他国家也有着各自的监察机构以及对官员监督等方面的情况,且与1382年设都察院强化监察有着诸多关联与可比之处。
在英国,当时正处于中世纪晚期,其对官员的监督主要依赖于贵族议会以及教会的力量。贵族议会中的贵族们会相互监督,防止有贵族在地方上滥用权力,谋取私利,不过这种监督往往是出于维护自身阶层利益的目的,对于那些与自己同属一个阵营或者有利益关联的贵族,即便有不当行为,也可能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教会则会从宗教道德层面去审视官员的行为,对于那些违背基督教教义的行为进行谴责,但缺乏实际的惩处权力,不像大明通过都察院这样专业、权威且有明确律法依据的机构来进行全面监察,体现出不同国家权力结构与监察机制的差异,英国重贵族议会与教会有限监督下的官员管理,大明则重朝廷设立专业机构下的全面监察。
在法国,中世纪晚期的法国,国王虽然重视对官员的管理,但监察方式相对较为松散。一方面,国王会派遣钦差大臣到地方巡视,查看官员的政务情况,可这种巡视往往是不定期的,而且容易受到地方贵族的干扰,难以深入了解真实情况;另一方面,法国有着浓厚的贵族等级制度,贵族们在自己的领地内有较大的自主权,对于他们的行为,国王很难做到全面有效的监督。与大明设立都察院,有着固定的官员编制、明确的监察职责以及系统的监察流程相比,法国的监察显得随意且缺乏力度,体现出不同国家治理理念与监察规范程度的差异,法国重松散钦差巡视与贵族自主下的官员监督,大明则重朝廷统一规范下的专业监察。
在奥斯曼帝国,其疆域辽阔,对于官员的监督有着浓厚的宗教和民族色彩。在宗教方面,伊斯兰教的神职人员会依据宗教教义,对官员在道德、行为等方面进行监督,对于那些不符合教义的行为进行告诫和约束;在民族层面,奥斯曼帝国的统治阶层会从不同民族中选拔官员,通过民族之间的相互制衡来防止权力滥用,同时也会设立一些专门的监督机构,但这些机构往往要受到宗教势力和贵族阶层的影响,在行使监察权力时会受到诸多限制,不像大明的都察院能够独立且强有力地开展监察工作,体现出不同民族宗教构成与监察权力独立性的差异,奥斯曼重宗教民族多因素影响下的受限监察,大明则重朝廷主导下的独立权威监察。
在威尼斯共和国,作为商业城邦,其对官员的监督主要侧重于商业领域。商业议会会对负责商业事务的官员进行监督,查看他们在贸易税收、市场管理、港口运营等方面是否存在舞弊行为,以保障商业家族的利益和城邦的商业繁荣。监督方式多是通过账目审查、同行举报等手段,不过这种监督范围相对较窄,主要集中在商业事务上,与大明都察院可以监察内外百司、涉及诸多领域的全面监察不同,体现出不同发展模式与监察重点的差异,威尼斯重商业利益考量下的专项监察,大明则重综合政务领域下的全面监察。
在阿拉伯地区,部落众多,各部落内部对于首领和有权力者的监督,多是依靠部落长老们依据部落的传统习俗和道德规范来进行。部落的治理相对较为松散,对于权力的监督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的程序,往往是根据部落成员的反映以及长老们的主观判断来认定是否存在不当行为,处罚方式也多是在部落内进行公开谴责、罚款或者剥夺一定的部落权益等相对简单的手段,不像大明通过都察院有着严格的律法和规范的监察流程来对官员进行监督惩处,体现出不同地域文化背景与监察执行形式的差异,阿拉伯重部落习俗主导下的松散监督,大明则重朝廷律法规范下的专业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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