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世宪法,而且根据他课堂闲话熏陶,法学院在《大明新律》第三部分关于新大明组成定义为,大明新朝由皇帝(弹劾),内阁,律法院三个互不统属的独立部门组成。
大明国民有权利选举村级三司班子成员,村级三司班子有权选举乡镇级三司班子,乡镇级有权选举县级,县级有权选择州府级,州府级有权选举中央级。
而皇帝把权利移交给内阁,但为了弥补皇帝,皇帝代表天下任弹劾会总会长,弹劾会随时有权启动弹劾程序罢免不称职内阁。
为了巩固皇权,皇帝同时兼任边军大元帅。
但为了照顾内阁政府,皇帝直属的军队只能驻扎于四边戍守边疆抵御侵略,边军不可干涉国政,甚至于不允许大规模进入国内。
内阁政府有权掌控一支国民卫队(相当于府兵)和捕衙武装,两军主要为了维稳和治安。
朱慈灶一阵愕然,这不就是后世米国之国民卫队和野战部队模式吗?
等于,新大明有两个军队系统,一个掌控在皇帝手中为了巩固权利,一个在内阁手中为了加强权威。
问题是,这样的系统会不会出现分裂甚至于内战呢?
好在,《大明新律》还详细的规定,大明边军享受国家百分之十税收军饷,国民府兵和捕衙武装只享受百分之五税收军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