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专利权”这三个字,刚才困扰李国助的那些问题似乎一下就有了答案。
专利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欧洲。
1474 年,威尼斯城邦共和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
当时的威尼斯是地中海地区的商业和手工业中心,技术创新对于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这部法律规定,任何人在威尼斯制造了前所未有的、新而精巧的机械装置,
如能服务于社会,就可以获得为期10年的专利。
这一时期的专利制度主要是为了鼓励新技术在当地的应用,促进经济繁荣,并且防止技术外流。
在英国,专利制度也有早期的雏形,是皇家特许状制度的一种延伸。
13世纪,英国国王开始以颁发特许状的方式,授予一些商人或者工匠独占经营某些商品或者技术的权利。
这些特许状主要是国王权力的一种体现,
国王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控制国内的贸易和产业,同时也能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
不过,这种早期的做法还比较随意,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
1624年,英国颁布了《垄断法规》,这被认为是现代专利法的鼻祖。
这部法规在专利制度发展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它废除了过去封建特权下的专利授予制度,规定了只有真正的创新发明才能获得专利保护。
同时将专利的有效期限定为14年。
这一期限的设定平衡了发明者的利益和社会公众获取新技术的权利。
例如,在工业革命前夕,像瓦特改良蒸汽机这样的重大发明就可以依据《垄断法规》获得专利保护。
这使得瓦特能够在一定时期内从他的发明中获取经济利益,从而鼓励了他进一步的创新,
同时也保证了在专利期满后,蒸汽机技术能够为社会大众所广泛使用,促进了工业革命技术的传播。
现在距离1624年还有8年,但《垄断法规》的理念想必已经在英国社会得到了广泛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