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后的第1年,还是拥有6个月的申诉期,只要按照相关规定偿还购买者钱款,仍然可以获得原有土地的使用权。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土地交易的合法性和交易双方的信任。
土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例如,帝国政府采取措施防止土地抛荒,通过命令听凭土地荒芜不耕的地主丧失其土地,以及建立联保地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土壤的耕种与农业生产的发展。
农民的负担与地位变化:拜占庭帝国的土地制度对农民的负担和地位产生了显着影响。农民的赋税压力日益增加,除了人头土地税之外,还需承担其他特殊税种,特别是在战争期间增加的各种临时税种。同时,农民对地主的依附性日益加强,地主对隶农的权利逐渐扩大,这加剧了地主对隶农的剥削,间接伤害了帝国的赋税资源。
土地集中与大地产的兴起:拜占庭帝国的土地制度导致了土地的集中和大地产的兴起。在10世纪,随着军区制的完善,一大批军事贵族兴起,使得本来就存在的大地产发展迅速。这些大地产形式多样,包括皇产、教产以及贵族地产。大地产的兴起对帝国的税收体制产生了影响,一些大地产所有者拥有免税权以及自己的势力,脱离了国家的税收体制。
农村公社的作用:拜占庭的农村公社在土地制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农村公社广泛存在,耕地归公社自由农民占有,份地要定期轮换,使用权受到公社保护。农村公社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民的利益,抵制了封建贵族的侵蚀。
军区制的影响:军区制是拜占庭帝国中期最重要的土地制度之一,它解决了帝国的兵源和财政问题,帮助帝国有效应对阿拉伯人的入侵,进而奠定了拜占庭帝国的繁盛和马其顿王朝的黄金时代。然而,军区制也存在先天隐患,军事长官权势增加,军事贵族兴起,并不断侵吞军役地产以及小农地产,最终导致军区制衰落。
普罗尼亚制的作用:在拜占庭帝国晚期,普罗尼亚制(监领地制度)被推行。这种制度将土地分给担任官职的贵族,接受监领地的贵族需按监领土地的规模提供相应的兵源,为国家服军役。土地上的人民接受监领人的管辖,向监领人缴纳租税和服劳役。普罗尼亚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家的军事和财政需求,但也加强了贵族对农民的控制。
拜占庭帝国的土地制度在中世纪的实施效果是多方面的,既有促进农业生产和保障国家军事财政需求的积极作用,也有导致农民负担加重、土地集中和社会矛盾加剧的消极影响。这些实施效果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反映了拜占庭帝国复杂的社会经济结构和政治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