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驿站人员的职责及传递时限等进行规范。
刑律
- 贼盗:打击各类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对不同程度的贼盗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 人命:涉及人命案件的处理与处罚,如对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等的量刑标准。
- 斗殴:规范打架斗殴行为,根据斗殴情节的轻重给予不同的处罚。
- 骂詈:对辱骂他人等行为进行规范,明确不同场合骂詈行为的处罚。
- 诉讼:规定诉讼程序与司法原则,如对起诉、受理、审理等环节的规范。
- 受赃:打击受贿与贪污行为,对官吏受贿及接受非法财物等行为严格惩处。
- 诈伪:打击欺诈与伪造行为,如对伪造文书、诈骗财物等行为的处罚。
- 犯奸:规范两性关系与道德行为,对通奸、强奸等行为的处罚。
- 杂犯:涵盖其他各类刑事犯罪,如对赌博、失火等行为的处罚。
- 捕亡:规定追捕逃犯与罪犯的程序与责任,对追捕不力的人员进行处罚。
- 断狱:规范司法审判与监狱管理,如对审判程序、证据采信、狱政管理等的规定。
工律
- 营造:规范工程营造与建筑管理,对非法营造、虚费工力、冒领物料等行为进行处罚。
- 河防:管理水利工程与河防设施,对盗决河防、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时等行为的处罚。
经济与财产方面
- 市舶管理:对于私自出海进行贸易活动的行为进行严格限制和处罚,以维护官方对海外贸易的垄断和控制。
- 度量衡管理:对使用不合格的度量衡器具或者私自更改度量衡标准的行为予以惩处,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
社会秩序与风俗方面
- 赌博与宿娼:严厉禁止赌博行为,对参与赌博者及开设赌场者处以不同程度的笞刑、杖刑或徒刑等。同时,对宿娼行为也进行了规范和处罚。
- 服饰与礼仪规范:对不同社会阶层的服饰穿着、礼仪规范等做了详细规定,严禁僭越等级制度的行为,维护社会等级秩序。
司法与诉讼程序方面
- 证据制度:明确了各种证据的法律效力和认定标准,如口供、物证、证人证言等,强调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 审判期限:对各类案件的审判期限做出了规定,要求司法官员在规定时间内审结案件,提高司法效率,防止案件拖延不决。
军事与国防方面
- 军人逃亡:对军人逃亡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旨在维护军队的稳定和战斗力。
- 兵器管理:严格规范兵器的制造、保管和使用,严禁私自制造、贩卖或藏匿兵器,以防止兵器流入民间,危害社会治安。
刑罚加重方面
- 徒刑和流刑加罚杖刑:徒刑一年加罚杖刑六十,一年半加罚杖刑七十,每增加半年徒刑,杖刑以十为单位递增,直至徒刑三年杖一百;三等流刑均要加罚杖刑一百。
- 增设充军刑:成为法定刑之一,规定充军刑的条文有四十六条且在实践中广泛使用,有终身充军和永远充军之分。
- 规定刺字与枷号刑:刺字刑多有规定,如“坚守自盗仓库钱粮”“白昼抢夺”等条文中均有刺字要求;枷号刑是一种附加刑。
加重对特定犯罪的惩处
- 严惩“十恶”罪:对“十恶”罪实行再加重处罚原则,除“五刑”外,凌迟处死成为对谋反及大逆等罪的法定刑。还降低了部分“十恶”罪的犯罪成立条件或扩充了罪名内容,扩大了惩罚范围。
- 重典治吏:专设《受赃》一篇,包括《官吏受财》《坐赃致罪》等十一条,对官员贪墨行为的量刑比《唐律》重,对官员渎职行为的处罚也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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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朝《大明律》的创造者主要有以下几位:
李善长
吴元年(1367年),朱元璋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参知政事杨宪、傅瓛,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余人为“议律官”一道参纂,同年十二月二日,《大明律》草创成书。
刘惟谦
洪武六年(1373年),朱元璋诏令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洪武七年(1374年)二月由刘惟谦、宋濂领衔上表刊布 。
宋濂
洪武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