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审法官心想,好啊,有意见补充好啊,说:“嗯,你说吧。”
白潇道:“关于被告人孙庆芬联合陈森谎称焦小梅生的孩纸是死苔,后孙庆芬又将焦小梅之女贩卖给他人这一事,已在刚刚的庭审中得到确认,被告人孙庆芬对此也供认不讳。”
“由此可知,六名被告人先前所做的陈述与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严重不符。”
“反观,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与庭审中查明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没有矛盾。”
“还有,按照各被告人所说的,谋划欺骗焦小梅一事,全程参与其中仅有被告人孙庆芬与陈森,其他人与此事无关,也并不知道此事。”
“那么,在原告举示的录音中的男人也只能是陈森,因为除了孙庆芬和陈森,其他人并不知道此事,并且录音中的男人是陈森,也是得到了当事人孙庆芬认可。”
“加之,原告赵圆通话相对方的手机号正是陈森实名认证,且根据陈森对外所填写的资料中的联系电话均是该手机号码。”
“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规则,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与法庭所查明的事实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之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代理人认为在录音中与原告赵圆通话的男人可以确认就是昆市爱诺圣医院的医生陈森。”
在这里,针对这段录音,白潇非常巧妙地利用了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规则。
高度盖然性规则指的是,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
白潇接着说:“正如陈森在录音中所承认的,昆市爱诺圣医院一直都在干着贩卖儿桐的勾当,妇产科的医生和护士都是帮凶!”
这不,录音的作用在这里就体现出来了,在信息时代,死人也可以说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