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了,回:“其他人不知道,我家人也不知道。”
这时。
白潇决定就让这场戏演到这里,该收网了。
白潇看向审判席说:“审判长,我有几点需要补充。”
海刚峰法官点点头,道:“嗯,你说吧。”
白潇说:“刚刚被告人潘葛丕在回答法庭问题的时候,他说他跟辛家畅是朋友。”
“辛家畅代潘葛丕向开发商转账200万元,是在邹华案开庭前三个月。”
“说明至少他们在那时就已经是朋友了。”
“根据华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辛家畅与潘葛丕的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潘葛丕作为邹华案的主审法官应当回避。”
“但潘葛丕没有回避,违反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白潇继续推波助澜,说:“另外,200万借款不打借条不符合常理!”
“这200万元就是辛家畅向潘葛丕行贿的款项。”
“从始至终,潘葛丕和辛家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一直在撒谎,欺骗法庭。”
“因为一开始,当我举示《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转账明细》这两份证据的时候。”
“辛家畅的辩护人竟信誓旦旦地说,这200万是辛家畅向开发商预定其他房产的款项,不是行贿款。”
“辩护人之所以能说出这200万元的性质,说明辛家畅在庭前跟辩护人提到过这200万元。”
“辩护人只是一个律师,并非辛家畅的财务!”
“如辛家畅本人所说他家大业大,金钱往来杂多。”
“如果不是辛家畅特意跟他的辩护人特意提起,辛家畅的辩护人是不会知道这200万元的存在!”
“反推,辛家畅之所以会跟其辩护人交底这200万的存在,是因为这200万元跟本案有关!”
“而当《会计账簿》摆在被告人面前的时候,辛家畅马上又改口说这200万是借款。”
“由此可知,辛家畅与潘葛丕的辩解只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撒谎!”
这也是白潇一开始没有举示《会计账簿》的原因。
如果一开始就举示,辛家畅肯定就直接说是借款。
而不是先说这200万是向开发商预定其他房产的款项。
按照这个顺序来举示证据,为的就是让他们的辩解前后矛盾。
这不,随便一问就露出马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