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局辩论完毕。
第二局开始审理下一个诉讼请求就是关于李宝强起诉重婚罪。
主审法官道:“好,现在开始审理原告的第四个诉讼请求。”
“被告人马璐璐、宋坯继,你们对原告起诉你们重婚,有什么意见没有?”
马璐璐回:“法官,这个我不懂,不会说,我让我律师帮我说吧。”
主审法官道:“辩护人,马璐璐让你说,你发表一下意见吧。”
马璐璐的律师回:“好的,审判长。”
“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不构成重婚罪,理由如下。”
“二被告人在缔结婚姻之前,原告已经被法院宣告死亡,在原告被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马璐璐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已自动消除。”
“马璐璐是在与原告的婚姻关系解除的前提下,与宋坯继依法登记结的婚。”
“因此,二被告不构成重婚罪!”
马璐璐的律师发表完意见后,主审法官看向宋坯继问:“被告人宋坯继,原告起诉你重婚罪,你的意见呢?”
宋坯继回:“法官,我跟马璐璐领证的时候,我是单身,她也单身,怎么可能重婚嘛?你说是不是?”
主审法官再次斥责道:“问你什么你就回答什么,你说你的意见,不要问我,现在是在审我吗?”
宋坯继觉得这个法官也太凶了,不就是习惯性地问她一下嘛,犯得着这样吗?
心里想是一回事,宋坯继口头上还是乖乖回答:“好的,我的意见是,我当时是单身,马璐璐重不重婚我不知道,反正我没有重婚。”
宋坯继现在懒得管马璐璐了,把自己撇清关系就行。
主审法官看向辩护席问:“宋坯继的辩护人,你对此有什么意见?”
宋坯继的律师自信地回:“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不构成重婚罪。”
“根据华国《民法》规定,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由此可知,即便是原告的死亡宣告被撤销了,二被告人的婚姻关系也是合法有效的,根本不存在重婚的情况。”
宋坯继的律师引用了自认为强有力的法律条文,觉得这把应该是稳了。
毕竟法律都是这么规定的,那还有什么可说的。
宋坯继的律师说完后,主审法官一下就对这位律师另眼相看了,想不到这个律师年纪轻轻法律功底竟如此的不错。
这时,主审法官觉得宋坯继的律师言之有理,逐渐偏向被告方。
实际上,虽然表面上本案的情况,似乎全在宋坯继的律师所引用的上述法律条文的打击范围内。
实则不然。
主审法官道:“由于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接下来进入自由辩论,由原告方先进行反驳吧。”
白潇回:“好的,审判长。”
说完,白潇随即看向辩护席,问:“我想问二辩护人,被告人马璐璐为了与被告人宋坯继结婚,恶意宣告原告死亡的行为是否有效?”
马璐璐和宋坯继的律师相继回答:“无效。”
白潇道:“好的,对方辩护人引用的《民法》针对的是当事人是主观善意的情况,但本案二被告人主观系恶意。”
“根据《民法》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因此,像对方二辩护人刚刚回答代理人的问题一样,恶意宣告死亡的行为无效。而且根据法律的规定是自始无效,因此在本案中,宣告原告死亡不产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被告人以通过申请宣告原告死亡的合法形式去解除马璐璐与原告的婚姻关系,来掩盖二人重婚的非法目的,属于无效行为。”
“据此,本案被告人马璐璐与原告的合法婚姻关系未能有效解除!”
“二被告人在明知的情况下还登记结婚,根据《刑法》的规定,二被告人均构成重婚罪!”
宋坯继的律师真没想到白潇还能从这个角度找到突破口。
直接用《民法》的另外一个条款去打自己引用的条款,不得不服气。
关于《民法》 ‘恶意串通的行为无效’这个条款,基本可以在民法世界横着走。
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