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
但是这三方是实力很不对等的三方。环境提供者是实力最为强大的一方,最重要的责任责无旁贷。但是往往实力最强者很容易利用法律的漏洞。而有偿陪侍的女子则是邪恶的直接现身,那么这些人的罪恶是很明显的,是法律的鉄实证据。但是这个证据究竟应该证明几方有罪?各方分别应该负有多少罪责?是应该根据实力确定呢?还是直接危害?
很明显是实力。因为犯法的勇气不是一般者可以做出来的。而最让人瞧不起的一方,购买者呢?他们是罪恶之源。根据经济学,需求创造供给。如果我们假定确实存在意图利用不良手段赚钱的女子,但是如果社会上没有需求,每个男士都跟自己妻子就足够了,那么,这个不善的女子是赚不到钱的,也就是不会出现触犯法律的事实。
我认为,这件事情的责任需要经过一个严格的学术讨论,通过应该数学公式敲定谁应该付多少责任,尤其是在中国这种“罪不责众";的文化传统中,必须有确定性的法律责任分配函数和数学规则。这样,就不会有直接违法者受不到正常的惩戒,违法源头和直接违法的人也不会只是被罚几个钱就简单了事,要知道他们既然出得起钱去干这种事情,罚款是绝对起不了实质作用的。而对于环境创造者,这简直是最可恶至极的,也就是说天上人间在中国的法制领土上开辟了一块儿可以避开法律——也就是隐藏于法律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