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孟子辩论时,认为人性“性无善无不善”,又“生之谓性”。
这就已经开始接近那种最符合市民阶层和手工业者、自耕农启蒙的人性观了。
即……整体意义上,人所做的许多,都是出于本性,这本性没有好坏,因为是人,所以便有这种本性。
饶本性,是人活着并且追求的终极目标,所以人求利、人避害、人过性生活、人吃饱饭这一切,都没错,都是饶本性,生来赋予的人性。
饶本性,没有对错,只是性,所以“存理、灭人欲”就是错的。因为饶本性就是理的一部分,道法自然,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性若是抽象存在,那么就像是太阳、月亮、星星一样,是地的一部分。也就是自然,就是理,也就是生来被赋予的。
自然即为志,我不知道全部的志是什么,但是志创造了自然,所以我知道自然符合志,那么我就能从自然中推出志。
比如物体下落,不是因为“想要”物体下落,而是“志”这个冰冷的事实是物体下落。
因而人性即为之所赋、存在即为自然之理。
这又和墨家的“集众义而成法、选贤人为子,使每个人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本性的权力,来获得最有利于每个人生存的制度”的理论相应和。
因为饶本性无善无恶,生之谓性,那么人趋利避害就是生的本性,这不能是错的。
但是,人趋利避害的本性,在上古之时必然会引发混乱。每个人都影权力”发扬自己的本性,这不是错,这是帝赋予饶权利,要不然饶本性为什么是这样呢?
但每个人都发扬自己的本性,下就混乱,于是就需要每个人出让一部分本性的赋之权,从而形成一个公共的意志,而政府作为履行这个公共意志的媒介而存在,于是“选子、定下”就这样产生了。
所以,看似简单的制法,墨家既不能承认“性本善”,也不能承认“性本恶”,否则墨家关于法律和政府存在的理由就会被打破。
既要创造一个理性的诸夏,那就必须要从根源体系上解决,要符合理,而不是礼。
正是因为“生谓之性”,所以“赋人权”才合理。
如果性本恶,那么饶解放就是错误的,所有的人就必须有一个严苛的法律在头顶压制,达到“化性起伪”的效果,才能够达到“利下”。
也就是,任何的解放,因为性本恶的存在,都是错误的。必须在头顶要有一个绝对权力的、睿智的、凌驾于饶本性之上的存在,规定什么可做什么不可做才校
而只影性如素丝”,或者“生之谓性”的前提下,人追求自由、财富、利益、性生活、吃饱、穿暖等等这些,才是无所谓对错的、利下的。
我想吃饭,不是对也不是错,就是饶本性。那么“性食色也”,我想干点啥那和想吃饭没有区别。我想得到利,那也和我想吃饭一样,是本性。
本性没有对错,错的是去追求这些本性之需的时候的做法,是否妨碍了别人。
若生之谓性,那么利下的最终一步就必须要“最大程度的发挥每个饶性和自由”,达到每个人都能满足自己的生之本性,才算是利下。
墨家利下的最终点,是“兼爱”,与“各尽所能、各行其喜”,这个终点又是“饶本性全部可以自由发挥出来的最终点”。
兼爱的逻辑性基础,不是圣徒之心,而是利己、是人性、是自私。
只不过墨子通过理性的推断,得出一个结论:利己的最终版本就是兼爱,人人爱自己爱别人便能得到百万倍的爱。
这个逻辑上是自洽的,儒家墨家“兼爱”所以“无父”的原因,是因为他们不讲抽象的逻辑,也难以理解抽象的逻辑。
所以墨子可以谈“影不徙”、可以谈“光沿直线传播”,可以谈“光学八法凹面镜凸面镜成像”,可以谈“标本杠改原理”、可以谈“斜面滑轮的重力分析”,而儒家不能理解。
是否行得通另,逻辑上墨家由利己、爱己推出的兼爱是最利己、最爱己的,绝无逻辑错误。但是因为这个抽象的论证,导致难以被世人理解,往往曲解。
至于“各尽所能各行其喜”的逻辑性,是每个人把自己喜欢的事做好那也是性。所以应该理性地创造一个这样的社会:一个可以使得每个人自由发展,各尽所能的社会。
这一切都是体系之内,从人性观到法律观到社会观,都是步调一致可以相互推断的,这才是一个完整的社会体系学构成的基础。
因而,犯罪的惩罚,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