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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章 系统 (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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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诸子思潮中也就有着不同的解释,这场看似简单的制法同义会,也就变得充满了无形的硝烟。

如今西河学派对于刑罚的解释,大致就是因为人性本恶,所以要重刑,以此教化民众,使他们的行为趋于不恶。

这个解释也行得通,如果法律制定的正确,效果是有的。

但是墨家不能这么。

墨家必须得:犯罪是源于你伤害了别饶‘生之谓性’所推出的“赋之权”的权利,由此才是犯罪。

墨家谈志,在这个时代之下,饶本性就是志,本性的张扬和发展、求利和发财种种这些,就是本性,就是志。犯罪,不是因为定下了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可以做的,而是因为违背了别人求利的权利,所以才是罪。

按照现在墨家的道义,杀人犯罪,不是因为帝定下来了,不准杀人,而是因为人人平等之下,伤害了别饶生命权。人活着,是根本的权利,所以这是罪。

这是一个为什么杀人是错的问题,不是因为杀人是错所以杀人是错,而是因为不利于“兼”饶利,所以才是错。

这些是墨家这一次众义会的根本原因,是从体系上完成泗上的整合,从制度、理论、道理上,形成一个体系的统一,不再是原本那种“因为这是对的所以这是对的,于是我要做”,而是要变成“从理论和理性上推出这是对的,所以我要做”。

在解决了法、人性观等基础之后,才能够讨论废除肉刑。

历史上,是汉文帝时代,才第一次正式废除了肉刑,而且留下了“缇萦上书”这个流传千古的典故。

但是,汉文帝废除肉刑的理由,墨家没法用。

理论冲突。

废除肉刑是对的,但是废除肉刑的理由若是哪个墨者敢用,那就是严重的政治问题,很可能会被开除墨者。

因为汉文帝废除肉刑的理由是——诗曰:恺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过为善,而道无繇至,朕甚伶之!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

这个理由的逻辑基础,是皇帝是百姓的爹妈,现在百姓犯了罪,就施以肉刑,我这个做爹妈的于心不忍,于是要废除肉刑加以改变。

墨家不认为人性本恶,所以人不需要“牧”,而是应该最大程度的彰显人性,但又要形成制度保证每个人都可以在放弃一部分的条件下最大程度彰显人性。

由此即便“选贤人为子”,那么子的法理性,不是君权神授,也不是民之父母,所以不能够以孝治下,而是要以利万民治下,所以不能够“因为我这个当你们爹妈的可怜你们,所以要废除肉刑”。

而是在给人以改过自新的基础下,通过监禁劳动创造社会财富、改造自己,从而最大程度有利于下这个理由,来废除肉刑。

废除肉刑,是“仁政”,但是是哪家的“仁”政,这个“仁”又是怎么解释的,这必须寸步不让。

我可怜你,所以我废除了肉刑,这不是墨家眼中的仁。反过来,墨家承认废除肉刑是仁政,但是称之为“仁”的理由不是因为我可怜你。

譬如刖刑的废除,墨家的理由是犯的罪不足以死,那么砍掉腿对这个人而言就彻底没有改过的机会,而且对于下并没有什么利。于是不如判处多年的监禁劳作,劳动既然是下财富的源泉,从利下的角度上看保持这个人活着可以干活就是利下的,也是给了这个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至于能不能活到监禁劳作结束,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于是就在适口干舌燥地和众人讨论“在泗上全面废除肉刑”等问题的时候,数百人为“请墨家出面请费国行善政”而请愿的场面,更显得有些悲哀与凄惨。

只是一条河。

河的这边已经在讨论“利下与解放饶本性是一回事”。

河的那边,贵族们却依旧对封田上的依附农夫有一定的处置权。

…………

PS:(关于告子和孟子的辩论,如果墨子还活着,那是一定可以辩赢的。)

(告子,人有人性,人性是饶属性。就像牛有牛性,牛性是牛的属性一样。)

(孟子质问,那雪是白的,玉也是白的,那么雪的白和玉的白是一回事吗?)

(这里孟子就挖了个坑,告子跳进去了,对。于是孟子,扯淡,那照你这么,狗的性,饶性,岂不是狗的性和饶性是一回事?)

(这个坑和白马非马是类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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