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起诉状
2007年11月9日这一天,凡锋接到了法院的传票,传凡锋于12月20日上午九时出庭应对妻子梁华的离婚诉讼。之前的11月3日离开他整整一年的妻子梁华打电话给他,说小女儿得了急重病住院了,要他火速带钱回来给女儿治病。他二话不说,跟老板结了账,要了钱急急忙忙赶了回来。谁知到石化才知道是妻子设下的一个离婚骗局,并时隔未达100个小时,一纸诉状把凡锋告上了法庭,即将把凡锋十几年来苦心经营的爱情与婚姻家庭冲击得支离破碎!
妻子梁华《民事起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是这样写的:
民事起诉状
原告:梁华,女,瑶族,农民,1976年10月4日。
被告:凡锋,男,瑶族,农民,1978年8月22日,住址:石化县黄川乡清金村龙山屯。
诉讼请求
其一: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三个小孩一男二女,原告抚养两个女孩,被告抚养一个男孩,被告不需向原告支付两女孩抚养费。
其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1994年10月份,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后即确定婚约。1996年2月20日生育长女,取名凡美;2001年10月1日生育长男,取名凡福;2002年3月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3月1日生育二女孩,暂定名为凡艳,因是超生,二女凡艳现还未上户口。由于当年原告年幼无知,在未成年的时候,通过媒人介绍认识被告后即与之同居生活,后并非婚生育,对被告的性格、脾气和做人道理全然不知,缺乏了解。同居生活后,被告脾气暴躁、野蛮粗鲁、不通人性的劣性暴露无余,经常借酒发疯,动不动就对原告拳打脚踢,并且每次都往死里打、掐原告的脖子,几经多次致使原告差点窒息、死于非命。最为严重的是2006年5月20 日,双方在广东打工时,由于被告把长女打得遍体鳞伤后还不甘心,继续借酒发疯还把女儿往死里打,原告对其劝阻时,没想到被告又挥拳向原告,并把原告狠狠地往死里打,幸在同乡人报警,警察及时赶到制止后,原告才得以逃过一劫,这次家暴致使原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并在家疗养一个多月后才得以康复;2006年11月3日晚八点半左右,由于被告老是怀疑原告有外遇,疑神疑鬼并一直怀恨在心。当晚,被告又借酒发疯,对原告大打出手、掐原告的脖子,原告又一次差点成为被告手下的冤魂,后来,被告的老表赶到后并对其进行制止,这时,被告又与其老表对打起来,原告这时才又死里逃生。但这一次劫难,比以往的每一次都严重得多,原告全身伤痕累累,多处软组织挫伤数月尚未治愈及康复。期间,2002年补办结婚登记后不久,由于原告不堪忍受被告的凌辱毒打,曾不得不与被告分居长达两年多之久,即2004年初才回来与之共同生活至今。而且,每次被告对原告实施家暴后都供认不讳,双方也曾多次闹要离婚,也曾到法院立案庭协议离婚过,但终因双方对二女凡艳以后如何上户口问题未达成协议而调解未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0年在被告老家建有二间钢混结构的楼房一幢,约150平方米,可由被告及婚生小孩继续使用居住,原告不参与分割;家里所有家具家电,也给被告继续使用和占有,被告姑妈欠款1万元,可由被告享有;没有其他任何共同债权债务。
综上所述,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严重摧残原告的躯体,给原告肉体上和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严重伤害了夫妻间的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已无法再与被告共同生活。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三款第二项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真相到底如何,且看事态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