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事答辩状
梁华到法院起诉凡锋后,就开始玩起了失踪,一时间岳母韦香家找不到她,朋友家找不到她,所有亲戚家都找不到她,手机也一时处于关机状态。凡锋想找她冷静地谈一谈,妥善地处理他们之间的矛盾,要求梁华折回诉状,维护他们的婚姻与家庭现状。但是,梁华已人间蒸发,开庭的日子一天天逼近,凡锋只好就事论事,针对她的起诉状作了详细的答辩。
凡锋的《民事答辩状》如此写道: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凡锋,男,瑶族,农民,出生于1978年8月22日,现居住于石化县黄川乡清金村龙山屯。
答辩事由:因原告梁华诉我离婚一案所答辩。
答辩如下:
原告梁华在其《民事起诉状》中载明:她出生于1976年10月4日,经媒人介绍认识我并与我确定婚约的时间是1994年10月份。如此,我们来做这么一道数学题:1994.10 – 1976.10,不多不少,得数刚好是18,也就是说原告梁华与我发生婚约时她的年龄已经达到了18周岁。而18周岁还说是“年幼”和“未成年”,她自欺欺人也就罢了,可她竟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地在她的《民事起诉状》中申明:“由于当年原告年幼无知,在未成年的时候,通过媒人介绍认识被告后即与之同居生活”,呈送于法院摆到了法官的面前,这不是撒了一个国际超级大谎吗???
也许撒谎是原告梁华的雕虫小技,她敢说1994年10月与我相知相识是通过媒人的介绍。其实,1994年初,年仅15岁的我因为母亲多病家里贫穷就已经弃学去广东化州砖厂跟我老乡蓝贵(当时他承包这个砖厂)打工挣钱维补家用了,根本不在家。1994年10月份的一个街日,已经年届18岁的原告梁华亲自找到我母亲韦荣缠着来到我家玩,到我家后看见镜框里我的照片,即问起这是谁来。父母告诉她这是我们的大儿子凡锋,他现在在广东打工。之前我和原告梁华并未认识过,听我父母介绍后,原告梁华就缠着我父母要他们打电话叫我回来与她见面。父母无奈,第二天带她上龙口街打电话叫我回来。见面后相互攀谈,彼此之间都觉得对方不错,相互间可以托付终身。家穷想贤妻。于是,我回来后的第三天便跟随原告梁华到她家去拜见她的母亲我未来的丈母娘韦香(原告梁华的父亲已早故)。其母亲韦香见过我后二话不说,当即同意了这门婚事。这是摆在光天化日之下的事实,原告梁华怎能瞒天过海地谎称是媒人之约呢?
我和原告梁华的婚姻被我和她两个人亲手缔造后,我父母便备了礼物(猪肉100斤,大米100斤,米酒100斤)按当地民俗登门造访了这门婚事。酒席间我父亲问原告梁华的母亲韦香礼金要收多少钱,其母亲韦香说,我丈夫死得早,没个男人修房子,压了水泥砖没个男人起头的,现收了个女婿凡锋,礼金就不收了,你们父子俩来帮我起两间房子就罢了。免了礼金,受了丈母娘韦香之托,我和父亲凡汉就披卦上阵,挖房基、制墙脚、砌砖头、起墙身、捣梁柱,我还拿出在广东挣到的钱和父亲凡汉起早贪黑为人家建房修水池赚来的准备为母亲治病共8000千元钱,到黄川街建材店购买钢筋和水泥来给丈母娘韦香捣钢滚楼顶。我们父子俩在两个多月的建房期间,不收我丈母娘韦香一分工钱,还拿着自家的100斤大米支援她家建房,用我父亲苍老的身躯和我弱小的身体为我的丈母娘一家人撑起了一片天,想不到却招来了原告梁华《民事起诉状》中的“不通人性”的辱骂。请问法官同志,兽性能为原告梁华的母亲修造房子吗???
我和父亲给丈母娘韦香一家人起好两间100多平方米的住房后,原告仍放心不下她母亲及弟弟,经常三天两头往龙银屯丈母娘家跑。我知道丈母娘单身一人农活忙不过来,也经常放下我这边的活跟原告梁华一起到丈母娘家帮工。我和原告梁华于1996年2月生育长女凡美后,原告梁华更加关心她的母亲和弟弟了,不但去帮丈母娘十天半月不回来,还动员我搬到丈母娘家去常住。因为原告梁华是我深爱着的妻子,我只能言听计从,到丈母娘韦香的村里去,在村东面很僻静的山角落找块地皮搭着简易木棚居住,2001年10月原告梁华就在那里生下我们的长男凡福。这一年我的父亲凡汉由于积劳成疾已病入膏肓,直到2002年7月我的父亲病死在床上为止,原告梁华作为长媳却从来没有给我父亲端碗荡送杯水尽一分孝心过。她敢辱骂我“不通人性”,但我会善待她的母亲,而她却把我父亲遗忘得干干净净,她的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