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如何向世人解释呢???
2000年我家龙山的老屋出现了危裂,我父母就从山上往山下搬迁,到清金村双那屯建造了两间平顶钢滚房居住。当时的旧危房改造政府给予的扶助款是5000元。我和原告梁华出资6000元,其他的建房钱都是我父母自己出,房子建成后欠下元债务。建房后原告梁华开始怀了我们的长男凡福,这时我父亲的病开始危重,我母亲的病也没钱治疗。长男凡福出世后,生活更加困难。这时我不得不离开病父携家带病母一起到广东河原去打工。半年多后父亲就离开了人世。我父亲去世后,为了还建房时欠下的债,我建议原告梁华放弃广东那边的工作,一起就近在南宁这边找活干。她嫌南宁这边的工价太低,不同意我的建议。于是,她就带着儿子自个外出打工了。债务压在我肩上,病母需要照顾,这边是我的生母,那边是我心爱的妻儿,我该弃下病母追她而去还是就近找份工作顺便照顾病母呢?三思后我觉得自己不能再次昧着良心地象丢下病父那样丢下病母了,我没有追妻而去,我来到了南宁,叫我表哥蒙新颖帮我在工行个贷中心谋了个安保工作,月薪2500—3000元,有月休可以回家探视我的病母。我和原告梁华就这样散居两地而打工。虽然我们散居两地,但“每逢佳节倍思亲”,所以,2003年春节的时候,梁华带着儿子回来了,我也从南宁赶回去,一家人又融融洽洽地团聚了。到了年初二,我就要回南宁上班,我告诉妻子梁华说表哥蒙新颖已经帮她在南宁找到了一份合适的工作,要求她跟我一起去南宁工作。她说过几天再去。我到南宁后左等右等,直到这年的八月十五中秋节妻子梁华才来到南宁与我团圆。此次团圆后,我知道妻子梁华不会在南宁打工,为了妻子为了家,我就主动放弃了南宁工行个贷中心的安保工作,违心而又惶恐不安地丢下了病恹恹的母亲韦荣,再次携妻带子去了广东打工。这就是原告梁华在其《民事起诉状》中所诉说的“2002年补办结婚登记后不久,由于原告不堪忍受被告的凌辱毒打,曾不得不与被告分居长达两年多之久,即2004年初才回来与之共同生活至今”的真实写照。请问法官同志,2003年我和妻子梁华在家欢度春节,2003年我和妻子在南宁同庆中秋,难道这就是原告梁华所诉说的“分居长达两年多之久”吗?这是不是原告梁华的又一个拿手谎言???
纵览横观原告梁华的《民事起诉状》,其状师绞尽了脑汁才倾出一点点墨汁来,一笔带过地指责我“脾气暴躁,野蛮粗鲁”,但我如何暴如何躁如何野如何蛮如何粗如何鲁,何时何地暴何时何地躁何时何地野何时何地蛮何时何地粗何时何地鲁,暴到何程度躁到何程度野到何程度蛮到何程度粗到何程度鲁到何程度,通篇都找不到有力的字句加以佐证。原告梁华诉称:“2006年5月20日,双方一起在广东打工时,由于被告把长女打得遍体鳞伤后还不甘心,继续借酒发疯还把女儿往死里打,原告对其劝阻时,没想到被告又挥拳向原告,并把原告狠狠地往死里打,幸在同乡人报警,警察及时赶到制止后原告才得予逃过一劫。”按照原告的这一说法,从报警到警察赶到现场用特快的速度是5分钟,而我挥拳击打原告的最慢速度是每分钟10拳,这样从报警至警察赶到,我最少打了原告50拳,并且拳拳都是“往死里打”,每拳击在原告身上的力最少是50斤,如此,原告身上的总受打击力最少也有2500斤。如果警察10分钟或20分钟才赶到,如果我每分钟的拳击速度是30拳或50拳,如果我每拳的出击力是60斤或80斤,这“往死里打”的拳击力落在原告身上该有多少?而如此的“家暴”才“致使原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她是钢铁之躯吗?另外,既然我把原告和长女打得“遍体鳞伤”还“往死里打”,警察来了为什么不送她们去医院救治却让她“在家疗养一个多月后得以康复”并不追究我的责任呢?
至于2006年11月3日的所谓“家暴”,起因是这样的:2006年10月28日那天,我无意中听到妻子梁华与一个名叫蒋春林的女人为争男人而吵架,这个男人就是我为他打工的老板。晚上我就问起她们白天吵架的原因。我妻子说是那女人嫁祸于她,她和那老板根本没发生什么事。我也就相信了妻子,没把这事放在心上。可是,到了11月3日,我下班回到家就吃起饭来。这时妻子梁华却唠唠叨叨着不知骂谁。我就劝她一句:女人不要唠唠叨叨那么多。她立即冲我这句话怨恨地说:“今晚你去跟你的表弟吴政睡觉,不要跟我睡了。”吴政是我姑妈凡敏臣的长子,与我一起打工。我不知道自己如何得罪了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