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定。
在法国,中世纪晚期的法国,其律法有着浓厚的封建领主色彩,不同领主的领地内有着各自相对独立的法规,这些法规多是为了维护领主在领地内的统治以及保障其经济利益等。而国王所颁布的全国性律法,在推行过程中时常会受到领主们的抵制,律法的修订也往往是为了平衡国王与领主之间的利益关系,通过谈判、妥协等方式来进行。相较于大明由朝廷统一制定并强力推行更定后的律法,法国更侧重于各方利益协调下的律法调整,体现出不同国家治理理念与律法修订策略的差异,法国重利益协调下的律法变动,大明则重皇权权威下的律法统一更定。
在奥斯曼帝国,其疆域辽阔,律法体系融合了伊斯兰教法、苏丹的敕令以及地方的习惯法等。伊斯兰教法在宗教、民事、刑事等诸多方面有着广泛的规范作用,苏丹的敕令则多是针对帝国的行政管理、军事等事务进行规定,地方习惯法在不同地区也发挥着一定的影响。律法的修订往往需要考虑宗教权威的意见,因为宗教在奥斯曼帝国的社会生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同时也要兼顾地方的实际情况以及不同民族、阶层的利益诉求。这与大明以皇权为核心,依据国情和统治需要来更定《大明律》不同,奥斯曼帝国更注重宗教、地方等多因素综合考量下的律法调整,体现出不同民族宗教构成与律法修订方式的差异,奥斯曼重宗教地方多因素下的律法变动,大明则重皇权主导下的律法集中更定。
在威尼斯共和国,作为商业城邦,其律法主要围绕着商业活动展开,旨在保障商业秩序、维护商业家族的利益以及促进海上贸易的发展。律法的制定和修订多由商业议会主导,商业家族的代表们会在议会中根据自身的利益需求以及城邦的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讨论和决策。比如对于海上贸易的规则、商业契约的规范、港口的管理等方面的律法,会随着商业形势的变化而及时调整。与大明更定《大明律》兼顾多领域、以维护国家整体统治为目的不同,威尼斯更侧重于商业利益驱动下的律法变动,体现出不同发展模式与律法修订重点的差异,威尼斯重商业利益考量下的律法变动,大明则重综合国情考量下的律法集中更定。
在阿拉伯地区,部落众多,各部落有着自己的传统习俗和不成文的规矩,这些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律法的作用,规范着部落内部成员的行为、处理纠纷以及进行资源分配等。而在一些涉及多个部落或者与外部交往的事务中,也会遵循一些共同认可的宗教教义、地区性的约定等作为律法依据。律法的修订往往是在部落长老、宗教领袖等的参与下,根据部落的发展、外部环境的变化等因素进行协商调整。这与大明由朝廷统一进行《大明律》的更定,有着自上而下的推行方式不同,阿拉伯地区更侧重于部落、宗教层面自下而上的律法协商调整,体现出不同地域文化背景与律法构建形式的差异,阿拉伯重部落宗教协商下的律法变动,大明则重皇权主导下的律法集中更定。
在日本,当时处于室町幕府时代,其律法既有对古代中国律法的借鉴,又融入了日本本国的封建等级秩序、武士道精神等元素。幕府将军会颁布一些法令来规范大名、武士以及普通百姓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以及幕府的统治。律法的修订往往需要考虑到各藩国的实际情况、武士阶层的利益诉求以及封建传统等因素,通过幕府与大名之间的沟通、协商等方式来进行。与大明以皇权为主导,较为强势地更定律法不同,日本更强调在封建秩序维护下多方协调的律法变动,体现出不同国家政治格局与律法修订特性的差异,日本重封建秩序维护下的律法变动,大明则重皇权主导下的律法集中更定。
在朝鲜李朝,秉持儒家思想,其律法制定和修订遵循儒家的道德规范和礼仪制度,以维护王权的稳定、社会的和谐以及家族伦理秩序为主要目的。朝廷会根据社会发展、民生需求等情况,在儒家思想的框架内对律法进行调整,比如对于孝道、忠诚等方面在律法中的体现会不断强化,同时也注重律法与教化相结合,通过教育让百姓自觉遵守律法。与大明更定《大明律》从多方面考量国家统治需要不同,朝鲜李朝更侧重于儒家思想引领下的律法变动,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