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式的权力制衡,体现出不同国家政治体制与权力调整方式的差异,英国重契约约束下的权力制衡,大明则重朝廷诏令下的藩王规制调整。
在法国,中世纪晚期的法国,国王与地方领主之间的权力斗争也颇为激烈。国王试图通过分封、联姻等手段,将地方领主纳入自己的统治体系,同时逐步削弱领主们的独立性,比如限制领主私自招募军队、自行铸币等权力。但法国的领主们往往会联合起来,通过在贵族会议上发声,或者借助教会的力量,来与国王进行谈判,争取维持自身的权力。相较于大明藩王们虽有不满却大多只能私下谋划应对的情况,法国的领主们更善于通过集体的、借助外部力量的方式来应对权力调整,体现出不同国家治理理念与权力斗争策略的差异,法国重集体协商与借助外力的权力博弈,大明则重个体应对与内部权衡的藩王策略。
在奥斯曼帝国,其疆域辽阔,内部有着众多的总督、贝伊等地方势力,苏丹对这些地方势力的权力管控也在不断调整。苏丹会通过任命亲信、调换职位等方式,确保地方势力对自己的忠诚,同时限制他们的军事、财政等权力,防止地方势力坐大。在这个过程中,宗教因素起着重要作用,苏丹往往以宗教领袖的身份来强化自己的权威,让地方势力服从命令。这与大明调整藩王权力与规制时主要基于皇权和朝廷的考量不同,奥斯曼帝国更注重宗教影响力在权力调整中的运用,体现出不同民族宗教构成与权力管控方式的差异,奥斯曼重宗教权威下的地方势力管控,大明则重皇权主导下的藩王规制调整。
在威尼斯共和国,作为商业城邦,其内部的商业家族、贵族等势力之间也存在着权力的博弈与调整。为了争夺海上贸易的主导权、港口资源等,不同家族之间会通过商业议会来制定规则,调整彼此的权力范围,比如规定各家族的商船数量、贸易航线等。若有家族违反规则,便会受到其他家族的联合抵制。与大明藩王们围绕着军事、政治权力被朝廷调整不同,威尼斯更侧重于商业利益相关的权力调整,体现出不同发展模式与权力调整重点的差异,威尼斯重商业规则下的权力博弈,大明则重政治军事权力的藩王规制变更。
在阿拉伯地区,部落众多,各部落首领的权力相对独立,但也会受到宗教领袖以及部落联盟等因素的影响。在一些情况下,为了应对外部威胁或者内部资源分配等问题,部落联盟会对各部落首领的权力进行一定的调整,比如规定部落的征兵数量、参与共同防御的义务等。这种调整多是基于部落之间的协商、宗教教义的约束等。与大明通过朝廷自上而下统一调整藩王权力与规制不同,阿拉伯地区更侧重于部落层面的自下而上的协商调整,体现出不同地域文化背景与权力构建形式的差异,阿拉伯重部落协商下的首领权力调整,大明则重朝廷统筹下的藩王权力规制。
在日本,当时处于室町幕府时代,各地的大名对幕府将军的权力存在一定的制衡,幕府将军也会通过颁布法令、调整官职等方式来约束大名的权力,比如限制大名的领地扩张、控制大名的军事力量等。大名们则会通过向幕府将军进献财物、送质子等方式来维持与幕府的关系,同时也会在武士道精神的约束下,表面上服从幕府的命令,背地里却也会保存自己的实力,以备不时之需。这和大明藩王们面对朝廷调整权力与规制时的种种表现有相似之处,都有着服从与暗中谋划的情况,但日本更强调封建等级秩序与武士道精神的约束,体现出不同国家政治格局与权力调整特性的差异,日本重封建秩序维护与武士道约束下的大名权力调整,大明则重皇权权威下的藩王权力规制变更。
在朝鲜李朝,秉持儒家思想,其国内的宗室成员虽有一定的地位和待遇,但权力受到严格的限制,遵循嫡长子继承等正统原则,并且朝廷通过设立专门的官职来管理宗室事务,规范宗室成员的行为,防止他们干预朝政。朝鲜李朝更注重通过文化教育、礼仪规范等方式,让宗室成员明白自己的职责,维护王权的稳定。与大明藩王们拥有一定的军事、政治权力,而后被朝廷调整规制不同,朝鲜李朝从一开始就对宗室进行严格管控,体现出不同国家文化根基与宗室权力管理方式的差异,朝鲜李朝重儒家教化下的宗室权力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