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的《遗书》,上面清楚且详细地描述了案件的经过。”
“其中《遗书》中有一段写到‘我因受胁于薛永常恶意不让我按时毕业,所以,我在面对薛永常的强制侵犯时不敢反抗!’”
“因此,《遗书》可以证明,傅婉儿与薛永常发生关系不是自愿的,而是薛永强利用其导师地位胁迫的,是违反傅婉儿的意志的!”
“除此之外,遗书中还有一段写到‘我在被薛永常侵犯后,感到非常痛苦,生不如死!直到后来我发现自己怀玉,更是无法面对这一切,所以,我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如果可以,我请求白潇律师帮我讨回公道,我希望法院能够为我严惩薛永常,以免今后再有其他的学生像我一样遭此不幸!”
“因此,《遗书》还可以证明,薛永常对傅婉儿的侵犯行为导致傅婉儿自杀身亡!”
“根据华国《刑法》的规定:‘侵犯妇钕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薛永常作为刑法学教授,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薛永常作为教书育人的老师,违背师德,薛永常这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更应从重处罚!”
“薛永常在法庭审理中,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不仅在这庄严的国徽之下公然对法庭作虚假陈述,还向本案已故被害人泼脏水,侮辱被害人,薛永常的行为不仅蔑视法庭,还严重伤害了被害人亲属,伤害了作为被害人母亲的原告!”
“综上,被告人薛永常的犯罪进行极其恶劣,并且毫无悔过之心,应当依法对薛永常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