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依法成立的,其鉴定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是不容置疑的,没有经过医学会鉴定的医疗纠纷法院不予受理,这是有依据的。暗箱操作问题,医学会完全可以通过扩大专家鉴定组的成员范围,吸收法医等司法界人士参加,提高鉴定的透明度等方法来解决。
争议之二:赔偿
患方:数额太少
在医疗纠纷处理上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只有经鉴定属事故的才处理,医院虽然有失误但不属事故的不处理也不赔偿;二是即使经过鉴定属于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的数额也是少得惊人。
医患关系就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患者挂了号医患双方就形成了消费合同,出现纠纷理应按民法有关规定处理;无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只要医院有失误,损害了患者的权益,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患者的损失。赔偿标准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医方:能力有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处理医疗事故的专门法规,即使有不完善的地方,在其没有修改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按照专门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医疗事故处理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规定的必须按其规定办,只有该条例没有具体规定的地方才可引用其他法规。另外必须明确,一方面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收费低于成本;另一方面医疗属于高风险行业,事故发生有其必然性,我国尚未建立医疗责任险,医院承担赔偿风险的能力极其有限。所以对医疗事故的处理只能解决因事故而增加的额外医药费,最多再给予极少量的补偿,但不可能像交通事故赔偿那么多。
争议之三:举证
患方:举证责任倒置
在医疗服务中患者处于被动地位,而医生处于主动地位,是否需要检查,做哪些检查;是否需要用药及用药的品种、剂型、剂量、配伍、给药次数和方法等都是由医生决定,患者只能无条件地服从。同时病历、处方、医嘱单、手术记录等都由医院和医生保管,患者一般很难查阅得到。况且又经常发生出现医疗纠纷后院方修改和藏匿证据的现象。所以在医疗事故处理中不能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这个一般原则,而将举证责任倒置,即由院方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就可以判患者的主张成立。
医方:谁主张谁举证
医疗工作情况非常复杂,专业性要求很高,治疗的风险极大。有人打了个比喻,人体就像一个“灰箱”,就目前的科技水平,对人体还不能做到像看一个透明的“白箱”一样,全部看得一清二楚;但又不是像看一个“黑箱”那样对里面的情况一无所知。医生只能根据现有的医学知识和自己的临床经验对患者进行诊疗,对治疗效果只能是一个大概的预测,何况一些特殊病例没有什么好的治疗方法,有时医生只能凭经验来处理,但这又很难说有多少道理。另外我国医生的数量还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医生特别是大医院的知名医生每天都要为许多患者诊治,不可能对每个患者都留下充分的证据。如果每个医生在为患者诊疗疾病时首先考虑为日后打官司留下证据,这只会束缚医生的手脚,最终受害的还是患者。
读者来信
我说医疗纠纷
编辑同志:
看到贵报上期有关医疗事故的话题预告,觉得这个问题很有必要,借此机会我也想说几句。医疗纠纷的频发,在给患者带来痛苦的同时,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我认为主要原因有:一是医生业务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医生水平的高低,事关患者的安危,由于医生的原因而误诊、漏诊的事例很多,因此医生的整体素质需进一步提高。二是医疗市场需进一步整顿。眼下社会上庸医、假医泛滥,打着各种旗号的诊所遍布,患者很容易听信各类广告而上当受骗,从而引发医疗事故。三是患者心理需进一步调整。患者应有良好的心态,不要有讳疾忌医、“有病扛扛就好”的心理,这样更容易延误治疗时机,造成医疗事故。四是简化就医程序,使患者更加接受医院治疗,减少医疗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五是降低医疗费用,使某些特效药、好药能为民所用,从而解除患者病痛。
山东省沾化县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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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篇:脱贫三五年一病回从前(1)
在距离河北省阜平县城40公里的地方;有一个小山村名叫黄连峪村。这个位于太行山脚下的小村,四面环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