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多数人的活着的生命之权、保障天下多数人可以利用劳作以谋生、保证天下多数人可以用劳作谋求财富和利益、保证自己依于天志所得的财富和私产不受别人侵夺……等等这些,天下人才立为国,国由此产生以治理万民,国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
“其五,我们应该承认,基于以上四点,一国之法是全部国民众意的表达。法令的原则,应以以上四点为规矩衡量善恶。鉴于天帝赋予民众的各项权利,法令有权禁止危害天下众人之利的行为。”
“其六,我们应该承认,惟害无罪,犯禁为罪。没有被法令禁止的行为可以去做,法令所未曾要求的任何人都不能够强制人们去做。”
“其七,我们应该承认,每个人权利的保障、法的实行、害天下之行的禁止,需要约束之剑、也需要执剑人。这包括军队、官吏等。这些是为了兼民之利而不是为了体人之利而设立的。”
“其八,我们应该承认,为了维护第七条之约束之剑与执剑之人,赋税是不可或缺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平等地分摊,包括土地的数量、财产的份额、岁入的财富等,而非按照单纯的人数进行征收,亦不可根据不合于天志的血统进行不合于理的征收或是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