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所以,在全球气候谈判前先有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就是本书开头提到“气候门”的主角。
IPCC是在1988年由联合国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署共同发起,对与气候变化有关的各种问题展开定期的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评估,提供科学和技术咨询意见。
这个机构的作用毋庸置疑是最为重要的,其实前面也说到过,英国在这个机构中最有话语权,或者说是垄断。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不仅是科学问题和环境问题,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谈判更是政治和外交问题,斗争的实质是争夺未来在能源发展和经济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国际上开会,一般都是无休止的争吵,本着成员国平等的规定,全世界将近200多个主权国家,都会挨个发言,完整地走一圈,估计也要好几天,更何况总有卡扎菲这样的主,在2009年的联大一般性辩论上,这伙计兴奋起来讲了94分钟。
这些会议一般都不会有什么结果,最后怎么样呢,都是一些没有任何约束力的诸多宣言、公报或其他文件,隔靴搔痒。
1989年11月,国际大气污染和气候变化部长级会议在荷兰诺德韦克举行。大会通过了《关于防止大气污染与气候变化的诺德韦克宣言》,这才算是联合国气候问题正式迈出第一步,提出了讨论气候变化的日程表。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艰苦的气候谈判之路(2)
又经过3年多的吵吵闹闹,总算有一个结果,那就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大家能体会到联合国的办事效率了吧。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对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我们可以将这看作是全球气候谈判的第一个阶段。
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正如它的名称,只是一个框架公约,尽管它要求各缔约方采取国家措施和政策控制气候变化,但是对具体应该采取的措施和政策没有进行至少是导向性的进一步规定。发达国家的缔约方的承诺也是空泛的,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管制对象、控制目标、承诺期限都模糊不清。
《公约》仅规定发达国家应在20世纪末将其温室气体排放回复到其1990年的水平,但没有为发达国家规定减排的量化指标。
因此,在《公约》生效后,地球上各村民代表又忙活着看怎么弥补这个公约所带来的缺陷,在“框架公约”之外再通过一个议定书成为续展谈判的立法目标。
到了5年后的1997年12月1日至11日,在日本京都举行了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会议经过异常艰苦的谈判,终于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由于人们的习惯,都直接叫它《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解决了一个关键的问题,定指标,不再空喊口号了。本着国际人道主义原则,这次大会给发达国家打造了一批铁马甲,你未来的碳排放就只能在这个水平了,否则要承担国际后果。
而对发展中国家根本没有任何的硬性要求,想排哪就排哪,当时发展中国家经济总量也很小,在设计者眼里,就算撑死了,也不可能排多少的,毕竟发达国家才是大头。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地球村里的村民分了几个档次,工业化国家、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各个档次的权利和义务是各不相同的。
当然,这也是发展中国家据理力争的结果,它们大多处于工业化的起步阶段,如果从这个时候就开始定指标,那甭发展了,发展中国家将没有权利再多增加汽车,没有必要再多穿衣服,因为生产一件衣服也会产生大量的温室气体。
《京都议定书》,这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因为它有硬性的指标,没有达到的话,要负国际责任,因此需要各国议会、政府批准,只有大多数国家批准了才可能生效。
《京都议定书》正式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签订批准国家的排放温室气体的总量要占到39个工业化国家总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55%;一个是国家的总数要占到参与国的55%。
附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对参与国的分类
1�工业化国家。这些国家答应要以1990年的排放量为基础进行削减。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如果不能完成削减任务,可以从其他国家